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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企业征询《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11-03
索引号:113407000030968534/202311-00017组配分类: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关于向社会公众、企业征询《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号:
发布日期:2023-11-03
有效性:有效

关于向社会公众、企业征询《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企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 2023年11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tlzjjcwk@163.com

(二)信函寄送: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612号 市住建局财务科(邮编:244000)。

(三)传真号码:2814608;联系电话:2822684。

特此公告。

附件: 1.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日

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优化征收流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执收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按规定开具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市财政、发展改革、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铜官区、郊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在建成区内,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70元;低于5万平方米的,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加收50%,即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等设施按住宅标准征收;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征收标准的 80%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建筑类别、面积进行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铜陵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清”认定表》,由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应缴金额,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其核定的 《铜陵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清”认定表》 前往商业银行开具缴款书并完成缴费,凭缴费证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出件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减免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 九年义务制教育 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老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人防工程的地下部分,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免征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征收程序要求填报《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核定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建筑类别、面积进行核定,直接办理减免征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预算,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在实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的情况下,年度预算超收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单位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另行调剂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每季度定期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情况在部门网站公布;按季度将《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报表》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审计局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枞阳县、义安区、铜陵经开区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以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即行废止。本办法出台之前经核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征后返”或财政补助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政策依据

目前,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及减免政策主要执行皖价费〔 2008〕112号文件,其征收标准取省标中间值,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省、市具体政策执行。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市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具体减免审批程序及办法”,我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非常必要。主要依据如下:

1、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0〕80号》);

2、《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

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市政府闻风副秘书长于 10月16日主持召开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及补助政策调整专题会议,要求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到蚌埠、淮北两市相关部门进行考察学习后,提出政策制定及补助政策调整的意见。

10月24-25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分别到蚌埠市、淮北市住建局(财政局相关人员陪同)进行了考察学习。

结合我市实际,参照省内相关地市做法,市住建局制定了《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初稿)》,经内部会议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 主要明确制定依据、定义、征收要求、执收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

(二)关于征收范围、标准和程序:

1、征收范围与 皖价费〔 2008〕112号文表述一致;

2、征收标准:参照蚌埠、淮北等地市采用上限做法,但未突破省规定标准;参照淮北做法,对“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等设施按住宅标准征收”予以明确,作为核定依据;

3、征收程序符合我市“一表清”及营商环境要求。

(三)关于减免范围和程序:

1、减免范围:

第(一)项符合省规定。

第(二)项“九年义务制教育 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符合省规定,对“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对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市并列表述。

第(三)项省规定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安庆市做法,表述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老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项省规定“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市结合实际提出“减半征收”建议,具体由市政府研定。

第(五)项符合省规定。

第(六)项为新增。经初步梳理政策,以下几项属国家、省明确免征的范围:(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规定“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86号)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规定免交有关规费。淮北、蚌埠表述为“人防工程”免征,我市表述为“人防工程的地下部分”免征。

第(七)项为兜底条款,明确“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理由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经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支出范围及期限或减征、免征、缓征、停征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2、减免征程序: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需要,直接核定。

(四)关于资金使用: 结合我市实际,参照淮北做法,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预算,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在实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的情况下,年度预算超收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单位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另行调剂保障”。其理由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需要工程建设项目支撑,但住建等部门城维费支出每年相对固定,在配套费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按照“保运转、保基本”的原则,参照其他地市做法,不足部分需要财政调剂保障。

(五)关于监督检查 :参照淮北、蚌埠做法,依法依规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六)关于附则 :包括解释权、参照制定辖区和施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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